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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的通知
(温政办〔2007〕178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突发事件应对法》是我国第一部应对各类突发事件综合性的基本法律,已于2007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它的颁布实施标志着我国应急管理工作走上规范化和法制化轨道。为深入学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进一步加强我市应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宣传教育。当前及今后一段时期,通过深入学习贯彻《突发事件应对法》,促进我市应急管理工作规范化和法制化。各地、各部门要突出重点、明确任务,充分运用多种形式、多种载体开展宣传教育活动,确保学习贯彻工作落到实处。市、县两级举办的各类干部培训班,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学习研讨内容;各级新闻媒体要把广泛宣传《突发事件应对法》作为当前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开辟专栏专刊,组织系列报道;各级普法办要积极指导,把《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教育纳入“五五”普法工作中;各基层组织和单位要充分运用宣传栏、宣传图窗、小广播和张贴宣传标语、分发宣传手册等多种形式对群众开展宣传。各县(市、区)和市各有关单位在2007年12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单位贯彻落实《突发事件应对法》情况报市政府应急办。

  二、进一步加强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建设。各级政府要根据《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在现有应急管理机构建设的基础上尽快建立健全应急管理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机构建设工作滞后的县(市、区),须在2007年年底前建立健全机构,并配齐配强工作人员。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要成立或明确领导机构、办事机构,确定相关责任人。村(居)、中小企业等基层组织,要落实应急管理工作责任人。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特别是有关组织体系建设情况,将纳入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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