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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城乡社区卫生服务的实施意见


  城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要与城市建设通盘考虑,同步建设。在城市新建、扩建、旧城改造中,要充分考虑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的需要,优先安排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用地,有关规费除上缴中央的部分外予以减免。城市建设开发应当依据社区卫生服务设施布局专业规划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等标准规范,将社区卫生服务用房作为公益性配套设施建设要求,纳入规划设计和土地出让条件,由开发建设单位同步建设后移交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统一管理。对已完成开发建设但未留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的社区,政府应购买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用房,并交给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管理。市辖三区所需经费由区级财政承担为主,市级财政予以适当补助。社区卫生服务用房必须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不得挪作他用。

  (二)建立稳定的社区卫生服务筹资和投入机制。各级政府要按照公共财政的要求,加大投入力度,将新增卫生专项资金主要用于社区卫生服务。以县级财政为主,统筹安排解决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基本建设、房屋修缮、基本设备配备和信息化建设经费,切实改善社区卫生服务条件,市级财政对市辖三区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建设给予一定比例补助。落实人员培训补贴、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建立以前的离退休人员费用的补助,确保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正常运营。

  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从事公共卫生工作人员(按每万居民配备3名)经费、业务经费按原补助渠道不变;转为全民性质单位的人员,其养老等社会保险费用除个人负担部分外由同级财政给予补助;对基本医疗服务出现政策性亏损的,各县(市、区)政府要根据当地财政情况给予补助。

  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的要求,专项用于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包括社会举办)提供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市辖三区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30元的标准和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20元的标准安排经费;各县(市)按城市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20元的标准和按农村常住人口每人每年不少于15元的标准安排经费,并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提高标准(按上年度财政预算支出增长水平同步增长)。社区公共卫生服务专项经费除省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外不足部分,市辖三区由市、区财政各承担50%,各县(市)由当地财政预算安排。农村社区公共卫生服务经费按农村三大类12项公共卫生服务项目资金补助渠道不变。

  (三)充分利用社区卫生服务为医疗保障服务。发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障、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及医疗救助制度与社区卫生服务的相互促进作用,将符合条件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及时纳入社保门诊(住院)定点医疗机构范围,将符合规定的家庭病床相关费用纳入社保支付范围,社保信息化建设经费由各级财政支付。适当拉开参保人员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二级、三级医疗机构的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档次,引导参保人员在社区首诊。参保人员在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发生的符合支付规定的相关费用,个人负担水平应比二级、三级医疗机构分别低15%、20%以上。建立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社区首诊制度,探索完善与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特点相适应的医疗费用的结算办法,进一步研究制定各类医疗保障制度支持社区首诊和双向转诊的政策措施,引导居民优先利用社区卫生服务资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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