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2010年,居民基本卫生知识知晓率和主要慢性病管理率达到80%;以家庭为单位,健康档案建档率达到80%。
三、加快社区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一)明确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功能定位、性质、编制。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功能定位为提供公共卫生与基本医疗服务;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乡镇、街道卫生院)性质为全民公益性事业单位,实行差额拨款。积极探索收支两条线管理。乡镇(街道)防保站归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实行人、财、物统一管理。按照精简高效的要求,核定相应的事业编制,定编定岗不定人,实行全员聘用制。现阶段,各县(市、区)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的人员编制按《浙江省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实施意见》(浙编办〔2007〕58号)精神,每万人配备11至16名工作人员,原则上按每万人配备5至6名医师(其中,全科医师不少于3名),护士按与全科医师1:1的标准配备,专科执业医师、辅助(X线、B超、心电图)、财务、管理等人员不超过核定编制总数的20%(其中,每个中心一般应配备药剂、检验、辅助和财务人员各1名);按规划设康复护理床位的机构,按照每床0.7人的标准相应增加编制。农村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编制目前可参照执行。
人员入编要坚持实事求是和确保质量的原则,按照定编定岗、公开考录、择优聘用、积极稳妥、逐步到位的要求妥善进行。一是原具有全民事业身份的正式职工,符合岗位要求的,直接转入;二是原具有集体身份的正式职工,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当地人事部门考核合格、符合岗位要求的,准予转入,考核不合格的,允许1年后再考核1次;对经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保留其原有身份和待遇;对确实不适宜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工作的,应采取分流措施逐步消化解决。聘用条件、名额由各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会同人事部门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确定。以上两类合格人员经县(市、区)卫生行政部门、人事部门核准后办理聘用手续、纳入编制管理。今后缺编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增加人员,应按照事业单位实施人员聘用制度的有关政策规定,通过公开招聘、竞争上岗等方式择优聘用,优先聘用医学院校毕业生,并实行合同管理。各县(市、区)乡镇(街道)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可合并到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街道卫生院),实现资源重组,具体方案由各地结合实际制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