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民间舞蹈,如生活习俗舞蹈、岁时节令习俗舞蹈、人生礼仪舞蹈、宗教信仰舞蹈、生产习俗舞蹈等。
(五)戏曲,如曲牌体制的戏曲剧种、板腔体制的戏曲剧种、曲牌板腔综合体制的戏曲剧种、少数民族的戏曲剧种、民间小戏剧种、傩及祭祀仪式性的戏曲剧种、傀儡戏曲剧种等。
(六)曲艺,如说书(徒口讲说、说唱相间、韵诵表演)、唱曲(板腔体、曲牌体、板牌混合体)、谐谑(相声类、快板类、谐戏类)等。
(七)民间杂技,如杂技、魔术、马戏、乔装戏、滑稽等。
(八)民间美术,如绘画、雕塑、工艺、建筑等。
(九)民间手工技艺,如工具和机械制作、农畜产品加工、烧造、织染缝纫、金属工艺、编织扎制、髹漆、造纸、印刷和装帧等。
(十)生产商贸习俗,包括农业生产、林业生产、渔业生产、畜牧业生产、商贸等习俗。
(十一)消费习俗,包括服饰习俗、饮食习俗与禁忌、居住习俗与信仰、交通习俗。
(十二)人生礼仪,包括妊娠习俗、分娩习俗、诞生和命名习俗、满月礼、百日礼和周岁礼、成年礼、婚礼、离婚习俗、寿诞礼、葬礼习俗禁忌等。
(十三)岁时节令,包括节气与习俗、传统节日习俗等。
(十四)民间信仰,包括原始信仰、俗神信仰、庙会、祖先信仰、生殖信仰、商业信仰、精灵信仰等。
(十五)民间知识,包括医药卫生、物候天象、灾害、数理、测量、记事、建筑等知识。
(十六)游艺、传统体育与竞技,包括民间游戏、杂耍(艺)、竞技等。
(十七)传统医药,包括养生、诊法、疗法、针灸、方剂、药物等。
(十八)其他,如传统行会、香会等民间组织、村规乡约等。
鉴于我市前期开展的民族民间艺术资源普查,已基本完成民间音乐、民间舞蹈、戏曲、曲艺、民间美术(建筑除外)的普查,为此,各县(市﹑区)可按照省原规定的普查登记表式和录音、录像等技术要求,抓紧查漏补缺。相应门类,暂不参照这次部署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新的技术要求,重新登记记录。民间手工技艺、民俗部分,须按照这次普查新要求,进行登记记录。
三、普查原则
(一)全面性。普查要涵盖全市各县(市、区)所有区域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全部类别,要兼顾城镇和乡村,不应有任何遗漏。调查对象要兼顾不同的人群,对本地区所蕴藏和传承的各种传统民间文化载体,均需注意调查。注重吸纳以往调查成果,对已调查过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应进行认真复查和核对,注意了解其现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