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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温政办〔2008〕17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各有关单位: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二○○八年一月二十三日

温州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我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意见》(国办发〔2005〕18号)、《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条例》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文化遗产保护的意见》(浙政发〔2006〕33号)有关规定,全面掌握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储藏状况,积极推进我市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和保护工作,根据浙江省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的部署要求,结合温州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通过在全市范围内开展广泛、深入、细致的非物质文化遗产普查工作,全面了解和掌握全市非物质文化遗产的种类、数量、分布地域、生存环境、保护现状及存在问题,在科学认定的基础上,采取有力措施,使非物质文化遗产在全社会得到确认、尊重和弘扬,制订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抢救一批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特别是处于濒危状态的非物质文化遗产项目,逐步健全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制度,促进文化大市建设,推动和谐社会发展。

  (二)工作目标。全面普查、摸清家底,健全机制、规范管理,整体保护、传承发展。

  二、普查范围和登记

  非物质文化遗产是指各族人民世代相承的、与人民群众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种传统文化表现形式(如口头传统,传统表演艺术,传统手工艺技能,传统礼仪、节庆、民俗活动,民间传统知识等)和文化空间。凡具有历史、文化和科学价值的非物质文化遗产均属普查范围,具体可分为18大类:

  (一)民族语言(包括方言)。

  (二)民间文学(口头文学),如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史诗、长诗、谚语、谜语等。

  (三)民间音乐,如民间歌曲、器乐曲、舞蹈音乐、戏曲音乐、曲艺音乐、部分民间祭祀仪式音乐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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