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服务设施齐全、服务功能强,具有较完备的为小企业创业服务的基础配套设施。能为入驻企业提供信息、培训、技术、人才、代理、咨询等综合服务。
第六条 进驻小企业创业基地并申请创业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创立时间不满三年,注册资本在50万元以上。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是指由政府、民营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设立的,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提供公共设计、研发、试验、分析、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支持的机构,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
第八条 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认定标准如下:
(一)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年服务中小企业的数量不少于50家,中级职称以上的专业技术人员比例不低于50%,具有组织技术服务资源的能力,具备一定行业的公共服务功能,技术服务收入占营业额的比例不低于50%,可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二)具有较完备的支持中小企业开展技术创新活动所必需的产品设计、研发、试验、分析、检验检测、质量认证等公共服务功能。
第九条 创业基地和服务平台认定的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条 本办法所称特色大厦是指位于市内四区(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及开发区、高新园区、保税区等先导区,产业特色突出,经区政府(管委会)验收并正式授牌的大厦。
第十一条 区市县政府对小企业创业基地和特色大厦给予财政资金支持的,创业扶持资金按照不超过上年度区市县财政补助资金的50%予以适当补助。创业扶持资金用于小企业创业基地和特色大厦公共服务、配套设施的建设。
第十二条 创业扶持资金对创业企业的补助主要用于购置关键设备(主要指有利于提升创新能力、扩大生产能力、提高劳动效率和产品质量的设备)的补助。创业扶持资金按设备购置金额实行超额累退办法,具体标准如下:
设备购置金额50万元以内,给予10%补助;51-100万元之间,给予8%补助;101-150万元之间,给予6%补助;151万元以上给予5%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