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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印发《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大财企〔2007〕638号)


各有关单位:

  现将《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中小企业局
二○○七年十一月六日

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
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创业,推动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健康、快速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小企业促进法》和《中共大连市委大连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民营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大委发[2005]99号),决定设立大连市民营和中小企业创业扶持专项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扶持资金)。为规范扶持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创业扶持资金是指在民营和中小企业专项资金中安排,专项用于支持小企业创业基地、进驻小企业创业基地的企业(以下简称创业企业)、中小企业公共服务平台以及特色大厦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民营企业按辽宁省乡镇企业管理局、辽宁省统计局下发的《辽宁省民营经济统计制度(试行)》(辽乡企字[2002]20号)规定执行。

  中小企业的划分标准,按照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执行。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小企业创业基地是指由政府、民营企业或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出资建设,拥有扶持小企业创业的固定场所、服务设施和服务措施,为创办和培育小企业成长提供公共服务的机构。

  第五条 小企业创业基地认定标准如下:

  (一)总建筑面积在5000平方米以上,公共服务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10%左右,基地内年小企业保有量不低于30家,大专及以上人员占机构服务人员的比例不低于50%。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具有组织专业机构参与服务的能力,可实现收支平衡,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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