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加盖进口商公章的在线打印的《自动进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一份申请表附一份已备案的货物进口合同(同一合同项下申请的许可证联号时,提供一份合同即可。);
(四)领证人员的介绍信和身份证;
(五)进口商与收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第九条 大连市本地企业应指定本企业人员来我办领取许可证。非大连市本地企业应指定本企业人员或者委托其他企业人员到我办领取许可证。
进出口企业应将1-2名领证人员名单报我办备案,领证人员要求熟悉申领许可证业务,并相对固定。我办将对领证人员进行培训,使其熟悉领证程序,方便企业申领许可证。
第十条 我办自领证企业通过网上申请后,三个工作日内即可完成许可证的审核和发放工作,请各进出口企业及时领取许可证。
第十一条 领证应提交的文件不齐时,领证企业应补充提交后方能办理。
第十二条 进出口许可证自签发之日起1个月内领取。对逾期不领的许可证,将按有关规定作删证处理。
第三章 许可证的删除、核销
第十三条 进出口许可证的核销、删除应在有效期内提出申请,核销、删除后的配额余量将退回给企业使用。超过有效期的许可证将自行失效,相应配额视为自动放弃。
第十四条 企业申请删除许可证,须提交: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退证申请表(表格可在我办网站发证服务栏目下载);
(二)许可证原件三联。
(三)申请人员的介绍信和身份证。
第十五条 企业申请核销许可证,须提交:
(一)加盖企业公章的退证申请表(表格可在我办网站发证服务栏目下载);
(二)许可证原件第一联。
(三)申请人员的介绍信和身份证。
第十六条 经营者如遗失进出口许可证,经营者应立即书面报告我办和许可证证面注明的报关口岸海关,并在全国性的综合或经济类报纸上刊登作废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