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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务部大连特办关于《进出口许可证申领须知》的通知

对实行“非一批一证”的商品,应在申请表备注栏内注明“非一批一证”字样。
实行“非一批一证”管理的货物为:
  (一)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
  (二)加工贸易方式出口货物;
  (三)补偿贸易项下出口货物;
  (四) 大米、玉米、小麦、活牛、活猪、活鸡、牛肉、猪肉、鸡肉、原油、成品油、煤炭。
  第五条 企业网上填写申请表后,发现错误的,应在网上提出撤销申请,由我办审核后予以撤销。如申请已经我办复核通过,企业必须按照第三章规定办理许可证的删除。

第二章 领证

  第六条 企业领证时提供的全套领证证明文件应当清晰、完整,合同各项内容与申请表内容应当一致。
  第七条 领取出口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复印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时提交);
  (二)加盖出口商公章的在线打印的《出口许可证申请表》;
  (三)一份申请表附一份货物出口合同正本复印件(同一合同项下申请的许可证联号时,提供一份合同即可);
  (四)领证人员的介绍信和身份证;
  (五)实行配额许可证管理的商品应提供地方商务主管部门下达的正本配额文件;
  (六)实行配额招标商品应提供招标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第二联)、转受让证明书(第二联);
  (七)蚕丝等实行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应提供正本《申领配额有偿使用商品出口许可证证明书》;
  (八)企业的贸易方式如为加工贸易,应提供《加工贸易业务批准证》和《海关加工贸易进口报关单》的复印件;
  (九)出口商和发货人不一致的,应当提交《委托代理协议》正本复印件。
  第八条 领取自动进口许可证须提供以下文件: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加盖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专用章的《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进出口经营者资格证书》,外商投资企业应提交《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以上证书复印件仅限公历年度内初次申领时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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