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助学金的结算
(一)就读学校根据盟教育局确认的“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券”,及时汇总实际享受各类助学金的学生花名册和助学金额,在开学后十天内通过旗县市(区)教育局上报盟教育局。盟教育局审核后分旗县市(区)和各学校计算助学金总额,并在学校开学后二十天内转报盟财政局。
(二)盟财政局复核各地、各学校助学金总额后,在学校开学后三十天内将中央、自治区、盟级助学经费按学期下达到旗县市(区)财政局专户,同时旗县市(区)财政局负责将所承担的助学经费按学期及时汇入学生就读地区财政局专户,由旗县市(区)财政局将统一归集的各类助学金,在学校开学后四十天内拨付学生就读的各学校。盟直院校的盟级及以上助学金匹配经费,由盟财政局直接拨付学校。
(三)每学期开学前,由盟旗两级财政先给所属高中阶段学校预拨部分助学经费,保障学校正常运转。
第十四条 盟内跨旗县市(区)助学资金的划转工作,由盟财政局、教育局负责协调、监督、检查。
第七章 助学金发放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 盟学生助学领导小组和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旗县市(区)实施高中阶段教育助学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并督查旗县市(区)财政局助学经费的足额、及时到位。旗县市(区)学生助学领导小组和教育局、财政局负责对本地区苏木乡镇、有关部门、所属学校的监督检查。在盟旗两级教育局设置举报箱、举报电话。同时,盟旗两级审计、监察部门开展定期审计、监察工作。
第十六条 对在助学金申报、审核、发放、支付等过程中弄虚作假、挤占挪用和截留款项的学校和个人要严肃查处,并予以通报,追究相关责任。对不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取消其享受助学资格,在一定范围内批评教育。
第十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和有关学校必须按照高中阶段学籍管理办法,加强管理,防止学生无序流动。要严格执行高中阶段学校各类收费标准,未经许可,任何地区和学校均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
第八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盟教育局、财政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