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助学对象的审核、评定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每年评定一次。
(二)申请者每年5月份到户籍所在地旗县市(区)教育局、就读学校领取助学金申请表。申请表由申请人填写基本情况,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出具意见。分别经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是否属于农村、牧区低保户、特困户、救济户和孤儿;苏木、乡镇人民政府和旗县市(区)扶贫办审核是否属于其在册的贫困户学生;街道办事处和旗县市(区)民政局审核是否属于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并经嘎查村民委员会、社区居委会和苏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分别公示5日后,如无异议,在每年6月底前报旗县市(区)学生助学领导小组审批。
(三)旗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汇总、统计、上报享受各类助学金的学生花名册、统计表、申请表,在每年7月底前报盟教育局。盟教育局审查各地上报的相关材料,报请盟学生助学领导小组审核、认定,核发由盟教育局统一设计和印制的“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券”,在新学年开学前,通过旗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填写相应内容并加盖公章后,发放到申请学生手中。
第五章 助学金来源与管理
第九条 符合助学条件的高中阶段农村、牧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均由盟行署和户籍所在旗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相应的助学任务。根据旗县市(区)财政收入的差异和承受能力,分类确定助学经费承担比例:二连浩特市、锡林浩特市、东乌珠穆沁旗、西乌珠穆沁旗、正蓝旗、多伦县按盟、旗两级财政4:6的比例承担;太仆寺旗、正镶白旗按盟、旗两级财政6:4的比例承担,其它旗(区)按盟、旗两级财政5:5的比例承担。所需资金年初列入年度本级财政预算。
第十条 中等职业学校国家助学金按国家、自治区、盟和旗8:1:1的比例分别承担,其中盟和旗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承担。中等职业学校地方助学金由盟和旗分别承担,仍按第九条规定的比例承担。
第十一条 由盟财政局、教育局按学年下达各类助学金指标。旗县市(区)财政局设立学生助学金专门帐户,实行专户管理。
第六章 助学金的发放
第十二条 助学金原则上只发到学校,不直接发给学生现金。符合助学条件的学生凭“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券”,由就读学校按学期减免相应费用;伙食费补助部分,由学校负责监管,按月以饭卡或饭票的形式发放给受助学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