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村、牧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金分三个类型。民政部门在册的低保户、特困户、救济户学生及孤儿享受一类助学金;扶贫部门在册的贫困户学生享受二类助学金;家庭经济困难、但尚未达到扶贫部门规定贫困户标准的学生享受三类助学金。
(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不分类,按统一标准享受助学金。
(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实行全员助学,分两个类型。所有全日制在校农村、牧区(县镇)和城市家庭经济困难的中等职业学校一、二年级学生享受一类助学金(国家助学金);其他中等职业学生享受二类助学金(地方助学金)。达到享受上述第五条(一)、
(二)款相应助学政策的中等职业学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在国家助学金的基础上,由盟旗财政补齐差额,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六条 助学金标准
(一)农村、牧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每生每年高中阶段教育助学金标准。
一类:免全年学费,免全年书费,免寄宿生全年住宿费,补助寄宿生伙食费不低于1000元。
二类:免全年学费,免寄宿生全年住宿费,补助寄宿生伙食费不低于500元。
三类:免全年学费的50% ,补助寄宿生伙食费不低于300元。
(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每生每年高中阶段教育助学金标准:免全年学费,免全年书费。
(三)中等职业学校在校生每生每年高中阶段教育助学金标准:一类1500元;二类1000元。
(四)结合《内蒙古自治区民族教育发展工程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07〕63号)的贯彻实施,对蒙语授课的农村、牧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寄宿生补助民族助学金,每生每年600元。
(五)各类助学金标准仅指下限,各旗县市(区)可根据地方财力情况,提高补助标准或增加补助内容。
第四章 助学金申请和审核程序
第七条 盟、旗分别成立由政府领导牵头,教育、财政、民政、扶贫、农牧业、审计、监察、生态办等部门参加的学生助学领导小组,负责高中阶段教育学生各项助学政策措施的落实和助学对象的审核及助学经费的拨付工作。同时,在盟教育局、旗县市(区)教育局设立相应的学生助学管理工作机构,并指定一名领导,负责具体管理工作。实施助学政策的学校要指定专人负责助学金的统计、汇总、结算等相关工作。
第八条 助学金申请和审核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