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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管理办法》的通知(2009修改)(发布日期:2009年8月27日,实施日期:2009年9月1日)废止

锡林郭勒盟行政公署关于印发《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暂行办法》的通知
(锡署发〔2007〕105号)


各旗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行署各委、办、局:
  《锡林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已经2007年第四次行署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各有关部门和相关学校要按照本《暂行办法》规定的助学金发放时限要求,确保在2007年12月10日前将今年新学期的助学金拨付各高中阶段学校。现已收取相关费用的学校,要在2007年12月30日前将费用退还给学生家长或结转下学期。
  二、各地、各有关部门在执行本《暂行办法》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盟学生助学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盟教育局)报告。
  三、《锡林郭勒盟牧区户籍家庭子女高中(职中、中专)阶段教育补助暂行办法》(锡署办发〔2005〕71号)同时废止。

二00七年十月二十五日

郭勒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我盟高中阶段教育助学政策体系,加快普及高中阶段教育和突出发展职业教育,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对接受高中阶段教育的农村、牧区户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镇低保家庭学生,根据其家庭经济状况实行分类、分等次助学,并对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实行全员助学政策。

第二章 助学对象和申请条件

  第三条 享受助学政策的学生,须在盟内接受高中阶段教育并具有我盟行政区域内农村、牧区户籍的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城镇户籍的低保家庭学生,包括具有农村、牧区户籍但已转移到城镇自谋职业的农牧户和各级政府统一组织的生态移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中等职业学校所有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四条 申请助学金的学生必须遵纪守法,品德优良,生活俭朴,行为规范,学习努力。但每年雇工时间超过五个月的农牧民家庭学生(不包括接受中等职业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不能享受此助学政策。对符合国家、自治区新出台的其它有关高中教育助学政策条件的学生,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兑现助学金,但不得重复享受。

第三章 助学金类型和标准

  第五条 助学金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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