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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督局转发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建设厅、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督局转发
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3月23日 粤建房字[2006]37号)


各地级以上市建设局、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广东省内各中心支行(深圳不发)、增城市支行,广州地区各国有商业银行分行(分行营业部)、股份制商业银行总行(分行),广州市商业银行,广州市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省内各监管分局:

  现将《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规范与银行信贷业务相关的房地产抵押估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执行。

  一、各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在办理相关房地产抵押登记时,应加强对评估机构的管理。开展房地产抵押估价业务的评估机构必须具备由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核定的房地产价格评估资格,否则,房地产主管部门不予办理抵押登记。

  二、商业银行在选用房地产估价机构时,应优先选择业绩和信誉良好的房地产估价机构,不应将收费标准作为唯一或主要选择依据。发现房地产估价机构有违反房地产估价技术规范及职业道德行为的,应及时向各级房地产管理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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