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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八)新任正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男性不超过50周岁,女性不超过45周岁;新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男性不超过45周岁,女性不超过40周岁。

  对于特别优秀的业务骨干或工作需要的特殊人才,经人事部门同意,可以破格提拨。

  第十四条 在民主测评中,综合评价结果“不同意提拔使用”票超过20%的,不予任职。经所在单位和主管部门考察,认为具备任职条件的,可在一年后再次向人事部门申报,经再次民主测评,综合评价结果“不同意提拔使用”票仍超过20%的,取消其任职资格。

第五章 免职条件和程序

  第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免去现任职务:

  (一)领导职务转换岗位的。

  (二)晋升或降低职务的。

  (三)离职学习期限超过一年的。

  (四)因健康原因不能坚持正常工作一年以上的。

  (五)调出本单位的。

  (六)提前退休的。

  (七)达到退休年龄的。

  (八)连续2年年度考核被评定为不合格等次的。

  (九)本人提出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

  (十)因其它原因需要免职的。

  第十六条 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管理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职务即自行免除,不再办理免职手续,由所在单位报市人事局备案:

  (一)受到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

  (二)受到行政撤职或开除处分的。

  (三)被辞退的。

  (四)因机构变动失去职位的。

  第十七条 免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本人自愿辞去领导职务的,应向单位提交书面申请。

  (二)符合免职条件的人员,按照管理权限履行免职手续。由人事部门负责任免和管理的人员由人事部门下发免职通知。由主管部门负责任免和管理的人员由主管部门下发免职通知,并报人事部门备案。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呼伦贝尔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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