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从其它地区、单位调任的。
(七)呼伦贝尔市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的配偶、子女和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及其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属,拟提拔或平调到重要岗位上的。
(八)机构或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变动期间,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的。
(九)其它需要事前报告的事项。
以上事项的报告需以正式文件上报,内容要求与第九条的有关要求相同。凡列入任前报告范围而未进行报告的,市人事局要对责任部门进行批评、通报。涉及重要问题未进行报告的,报告弄虚作假、内容失真的,未按市人事局批复意见办理的,要撤销有关干部的任职决定,同时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四章 任职条件和资格
第十二条 提任事业单位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能够认真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具有履行职责所需要的政治理论水平。
(二)解放思想、实事求是,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三)具有适应工作要求的组织能力、管理能力、实践经验、文化水平和专业知识。
(四)有大局观念,工作作风民主,公道正派,有一定的群众基础。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日常工作。
第十三条 提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应具备下列资格:
(一)在本单位提任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应当具备三年以上工龄和两年以上在本单位工作的经历。
(二)由科级副职提任正职的,应在科级副职岗位上工作两年以上。
(三)从不同部门所属事业单位调任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应平级调任。从外地区或市直差额拨款、自收自支事业单位调入市直全额拨款事业单位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人员应占调入单位年度增进人计划数。
(四)同一部门所属事业单位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可平级调任或提任。
(五)从行政机关调任到事业单位担任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可平级调任或提任。
(六)具备大专以上文化程度。
(七)近两年年度考核被评为优秀或近三年年度考核被评为合格(称职)等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