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伦贝尔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呼伦贝尔市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暂行办法的通知
(呼政字〔2007〕163号)
各旗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呼伦贝尔市市直政府序列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二○○七年十一月十四日
呼伦贝尔市市直政府序列
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明确干部管理权限和工作职责,规范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与管理工作,依据
中共中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推行人员聘用制度的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呼伦贝尔市市直事业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呼伦贝尔市政府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市直各部门(除公安局、司法局、文化局、广播电视局外)所属的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和处级、副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的任免与管理(不含依照企业管理的自收自支事业单位)。
第三条 呼伦贝尔市市直事业单位科级领导职务任免和管理工作,必须贯彻革命化、年轻化、知识化、专业化的方针,坚持以下原则:
(一)党管干部原则。
(二)任人唯贤、德才兼备原则。
(三)群众公认、注重实绩原则。
(四)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五)民主集中制原则。
(六)依法办事原则。
第四条 事业单位任命科级领导职务实行委任制、聘任制和审核备案制。
第五条 事业单位任命科级领导职务应在职数限额内,并符合岗位设置规定。科级干部职数可以高职低配,既副职可以占用正职职数。
第二章 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机关
第六条 呼伦贝尔市政府党组授权人事局任免市政府直属处级事业单位内设机构、部门所属科级事业单位领导班子成员中的正、副科级领导职务,由市人事局履行考察程序后决定任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