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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西宁市保护学校教学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暂行规定》的决定(1997)

  八、增加一条作为第八条:“学生不得进入电子游戏厅、参与封建迷信活动和酗酒、赌博活动”;“学校应对学生加强禁毒教育。”
  九、原第十八条修改为:“学校应建立、健全规章制度,严格门卫管理,加强安全保卫,落实治安管理职责”,作为第九条。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十条:“学校应如强学生个人卫生、环境卫生以及教室、宿舍、食堂卫生管理。”
  十一、原第八、九、十、十一条合并修改为:“第十一条严禁下列影响教学环境和教学秩序的行为:
  (一)在教学区内取土、开渠灌溉、堆放物品;
  (二)向学校及校园围墙、栅栏周围排放废气、废水,倾倒废渣、垃圾等污染物;
  (三)在学校附近制造、播放超过50分贝的噪声;
  (四)在学校门前及两侧30米范围内停放机动车辆,摆摊设点,设置垃圾斗(桶);
  (五)在学校门前及两侧200米以内经营电子游戏、台球,开设末成年人不宜进入的场馆;
  (六)在教学区内饲养家畜、家禽;
  (七)在教学区内训练及练习驾驶技术;
  (八)在教学区内进行商品营销。”
  十二、原第十六条修改为:“校园内严禁下列活动:
  (一)宗教活动;
  (二)封建迷信活动;
  (三)酗酒、赌博;
  (四)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合有淫秽、暴力、凶杀、恐怖等内容的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作为第十二条。
  十三、原第十五条修改为:“严禁堵截、威逼、侮辱、殴打师生员工,侵犯人身权利,抢劫学生财物”,作为第十三条。
  十四、原第十二条修改为:“严禁携带各种管制刀具及易燃、易爆、有毒等危险品进入教学区”;“未经学校允许,校外人员、车辆不得进入教学区”,作为第十四条。
  十五、原第十三条修改为:“严禁在教室、实验室、图书室、阅览室及其它教学场所内吸烟”,作为第十五条。
  十六、原第十四条修改为:“未经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要求学校停课,参加与教学无关的活动”,作为第十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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