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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

  投资者可以通过制度规范、章程约定等方式,将投资者财务管理职权全部或者部分授予经营者。
  地方金融企业按规定可以向其控股的企业委派或者推荐财务总监。
  第七条 地方金融企业的经营者(以下简称经营者)按照规定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拟订内部财务管理制度,经投资者议定后报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并具体组织实施。
  (三)组织财务预测,编制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草案,实施财务控制、分析和考核。
  (四)组织实施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担保、捐赠、重组和利润分配等财务管理方案。
  (五)组织财务事项审批。
  (六)组织缴纳税金、规费。
  (七)执行国家有关职工劳动报酬和劳动保护的规定,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等,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八)归集财务信息,依法组织编制和报送财务会计报告。
  (九)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十)配合有关机构依法实施的审计、评估和监督检查。
  (十一)按照章程的规定,以及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的要求,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

第三章 财务登记

  第八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制度。
  (一)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第四条的规定,各级财政对地方金融企业实施财务登记。
  (二)财务登记的要求:
  1.国有及国有控股和国有参股地方金融企业的登记管理,按照财政部《金融类企业国有资产产权登记管理办法》([2006]82号)的规定进行登记。
  2.非国有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登记规定如下:
  (1)非国有地方金融企业一级法人负责统一申请办理企业的财务登记。
  (2)非国有地方金融企业应在办理工商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
  (3)农村信用社(省农村信用联合社除外)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的财务登记由省财政厅委托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办理,并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3.地方金融企业首次申请办理财务登记的,应提交以下资料:
  (1)出资人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或理事会)决议及有关部门批准设立的文件。
  (2)企业财务登记申报表。
  (3)经会计师事务所审核的验资报告。
  (4)最近一期的年度或季度财务报告。
  (5)各出资人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6)企业章程。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8)同级财政部门认定须提交的其他文件或资料。
  4.地方金融企业发生下列情况变化时,从发生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法人所在地同级财政部门进行变更财务登记。
  (1)名称、住所或法定代表人改变。
  (2)组织形式发生变动。
  (3)分立或合并。
  (4)股东发生变更。
  (5)实收资本发生增减变动。
  (6)修改章程。
  (7)出资人出资额发生变动,造成股份比例发生5%以上(含5%)变动。
  5.地方金融企业注销财务登记:
  (1)企业转让全部产权(股权)或解散或被依法撤消,应当自出资人或有关部门批准(作出决定)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务注销登记。
  (2)企业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0个工作日内,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办理财务注销登记。
  第九条 建立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预算备案制度。
  地方金融企业年度财务预算,实行向同级财政部门备案制度。各地方金融企业应于每年6月30日前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本企业当年的财务预算。

第四章 财务风险

  第十条 财务风险控制。
  (一)地方金融企业应建立涵盖资本风险、支付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利率汇率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委托业务风险、受托业务风险、表外业务风险及操作风险等财务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降低实质性财务风险,使风险控制的内容和措施不断适应管理的需要,并得到贯彻落实。地方金融企业应适时将财务风险管理制度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案。
  (二)地方金融企业应对财务风险管理进行预先控制、过程控制和事后控制。财务风险控制政策和程序应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明确财务监督的业务流程和财务风险防范组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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