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财政厅公告
(第19号)
《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已经2007年10月16日云南省财政厅厅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1月1日起实施。
云南省财政厅
2007年11月29日
云南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对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监管,防范金融企业财务风险,支持和促进地方金融企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在云南省境内依法设立的城市商业(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信托公司、证券公司和担保公司等金融企业适用本实施办法。
第三条 各地方金融企业应当根据《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的规定,结合自身业务发展需要,建立健全企业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通过职能的强化和制度的实施,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
第二章 职责和职权
第四条 各级财政部门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
(一)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地方金融企业,其财务关系隶属同级财政部门。
(二)其他形式出资的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隶属关系,除非国有担保公司的按公司法人所在地确定外,其他地方金融企业按照其工商登记的行政管理机关隶属关系确定。
(三)农村信用社、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财务关系隶属省财政厅,对在州(市)县(市)辖区内机构的财务登记和年度财务决算汇审,省财政厅委托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办理,并逐级汇总报省财政厅。其它有关报备事项由省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汇总报省财政厅。
第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对所辖地方金融企业履行下列财务管理职责:
(一)依法履行对地方金融企业指导和监督职责;依法履行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和在当地工商部门登记的非本级独立核算分支金融机构实施财务监管。
1.监督本级地方金融企业执行《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本实施办法以及其他财务管理规定,指导、督促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2.指导、监督本级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监测本级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督本级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行为。
3.加强本级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开展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的财务评价。
4.监督本级地方金融企业接受委托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
(二)加强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指导、督促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开展对本级地方金融企业财务风险及其营运状况监测工作。省财政厅应加强对全省地方金融企业财务信息管理,指导、督促州(市)县(市)财政部门对本州(市)县(市)所属地方金融企业建立健全财务风险控制体系。
(三)组织本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财务管理人员和本级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省财政厅应制定促进全省地方金融企业改革和发展的财政、财务政策,组织全省各级财政部门地方金融财务管理人员、地方金融企业财务管理人员的培训。
(四)各州(市)财政部门受省财政厅的委托,对辖区内农村信用社和农村商业(合作)银行进行财务登记和汇审年度财务决算,并逐级汇总上报省财政厅。
(五)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财务管理职责。
第六条 地方金融企业的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一般通过股东(大)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治理机构行使下列财务管理职权:
(一)执行并督促经营者执行国家有关金融企业财务管理的规定。
(二)决定内部财务管理制度,明确经营者的财务管理权限。
(三)决定财务管理职能部门的设置。
(四)决定财务计划和财务预算,决定筹资、投资、处置重大资产、依法提供除主营担保业务范围以外的担保、捐赠、重组、经营者报酬、利润分配等重大财务事项。
(五)对经营者实施财务监督和财务考核,决定聘任或者解聘财务负责人。
(六)决定聘用或者解聘承办社会审计和资产评估等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七)按照章程的规定,行使其他财务管理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