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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十七)加大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扶持力度。各级财政部门要加大土地出让收入的征收力度,确保土地出让收入足额征缴入库,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提供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棚户区改造、旧住宅区整治,一律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房源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的有关政策。鼓励金融机构加大对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支持力度,在利率、期限、项目资本金等方面给予优惠,引导金融机构在风险可控、保本微利的原则下,支持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
  (十八)加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各级发展改革、规划、建设等部门要及时办理审批和核准手续,严格建设标准,落实建设条件,加强对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实施的稽查监督,确保资金合理使用,保证工程质量。
  六、加强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组织领导
  (十九)落实工作责任。省人民政府对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负总责,对各州、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责任制管理,每年与各州、市签订住房保障工作目标责任书,建立考核奖惩机制,确保工作落到实处。各州、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是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的责任主体,主要领导要亲自抓,统筹部署安排工作,经常研究住房保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确保责任到位、机构人员到位、资金投入到位、土地供应到位;分管领导要切实履行职责,加强督促检查,狠抓工作落实。各地要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落实相应的管理工作机构和具体实施机构,切实抓好各项工作;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每年在向人民代表大会所作的《政府工作报告》中报告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计划的完成情况。为加快推进全省城市住房保障工作,省人民政府成立云南省住房保障工作领导小组,由省人民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省级有关部门负责同志为成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省建设厅。领导小组负责研究提出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有关政策和办法措施,协调解决工作实施中的重大问题,形成政府主导、建设部门牵头协调、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工作格局。
  (二十)加强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要对城市住房保障工作实行重点督办,将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制度建设纳入年度重点督办事项进行督查。对工作不落实、措施不到位的,要通报批评;限期整改。在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中以权谋私、玩忽职守及行政不作为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行政和法律责任。
  (二十一)各州、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实施意见,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建设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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