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重视解决农民工居住问题。要积极探索,采取多种方式逐步改善农民工居住条件。在农民工相对集中的开发区和工业园区,要建设满足农民工居住需要的租赁住房。有条件的地方可比照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的相关优惠政策,采取政府引导、市场运作的方式,建设符合农民工居住特点的住房,以农民工可承受的合理租金向农民工出租。对用工单位提供农民工居住场所的安全、卫生等状况,要加强检查,切实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四、充分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
(十四)加大住房公积金缴存力度。要采取有效措施,扩大住房公积金覆盖面,使更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通过实行住房公积金制度增强其住房保障能力。各级住房公积金管理部门要加大住房公积金管理力度,使所有企事业单位履行住房公积金的缴存义务。
(十五)发挥住房公积金的作用。要大力发展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简化手续,提高效率,鼓励低收入家庭通过住房公积金贷款解决住房问题。各地住房公积金使用计划,要优先安排低收入职工购买或租赁住房。要根据各地商品住房平均销售价格和职工收入状况,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最高贷款额度、期限和首付比例,并及时向社会公布。要清理住房公积金贷款收费项目,取消强制性抵押住房保险及其他不合理收费,提高职工特别是低收入职工住房消费能力。
五、加大城市住房保障政策的支持力度
(十六)切实保证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的土地供应。各城市国土资源部门在制定年度土地利用计划和土地供应计划时,应根据当地住房年度建设规划,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条件下,优先落实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土地供应计划,并实行计划单列。不论是使用原有建设用地还是新增建设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中低价位、中小套型普通商品住房建设用地的年度供应计划,不得低于当地居住用地供应总量的70%。不符合要求的,一律不得批准年度城市用地。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划拨方式取得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依法应缴纳的补偿、安置等费用,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本着精简高效、求真务实的原则,进一步加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审查报批,缩短建设用地投入使用周期。要加强跟踪管理,严禁将以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名义取得的划拨用地用于商品房建设。在办理供地手续时,根据发展改革、建设、房管、城市规划等部门出具的意见,在《
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中明确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套型、套数、面积、投资额、开竣工时间、容积率、建筑密度等土地使用条件。城市房地产开发项目必须按一定比例建设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由政府按成本价收回,用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在普通商品住房小区中配套建设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的,应在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公告和方案中明确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的具体范围、套型、套数、面积、投资额、开竣工时间、容积率、建筑密度以及建成后由政府收回或回购等土地使用条件,并作为签订普通商品住宅开发用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附加条件。普通商品住宅小区中配套建设的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对应的建设用地,仍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