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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若干意见的实施意见

  二、进一步建立健全城市廉租住房制度
  (三)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覆盖面。根据《若干意见》的要求,2007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和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要对符合住房困难规定条件、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设区城市、州人民政府所在地城市和其他有条件的县(市),要把廉租住房保障范围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至2010年,全省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形成较为完善的城市住房保障体系。
  (四)采取多种方式推进廉租住房制度建设。城市廉租住房保障实行货币补贴、实物配租等方式相结合,主要通过发放租赁补贴,增强低收入家庭在市场上承租住房的能力。各地要结合实际,合理确定住房保障方式。实物配租户数控制在应保障户数的一定比例以内,主要解决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其他急需救助家庭。实物配租房源采取政府新建或采购、收购等方式解决。实物配租和货币补贴的面积原则上按人均建筑面积15平方米以内确定。实施实物配租的家庭,建筑面积控制在50平方米以内。
  (五)多渠道解决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建立健全廉租住房制度,关键是加大投入力度。要按照财政预算安排为主、多渠道筹集的原则,加大对廉租住房制度建设资金的支持力度。一是各地要根据廉租住房工作年度计划,把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纳入年度预算安排,省财政对困难县(市、区)给予适当补助。二是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除提取贷款风险准备金和管理费用外,全部用于廉租住房建设。三是土地出让净收益用于廉租住房保障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0%,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比例。四是在全省县城以上房地产开发税收中,每年提取一定比例的资金支持廉租住房建设。五是廉租住房租金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的维护和管理。廉租住房建设资金和补贴资金实行财政专户管理,专项用于廉租住房制度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六)建立健全廉租住房管理机制。建立廉租住房档案和低收入家庭住房档案,严格廉租住房或补贴申请、审核、公示、退出等管理,建立举报奖励制度,确保廉租住房保障资金切实落实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对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对公示无异议的家庭予以登记轮候,对享受廉租住房家庭的收入、资产、人口及住房状况等建立档案,并进行年度复核,根据复核结果对其住房保障资格、方式等及时进行调整并书面通知当事人。经审核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应及时收回其承租的廉租住房,逾期不退回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改进和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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