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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煤炭工业管理局关于加强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25.严格控制入井人数。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全监察局、国家发展改革委、劳动保障部《关于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规范企业劳动定员管理的若干指导意见》(安监总煤矿〔2006〕216号)和《河南省煤炭工业局关于印发河南省煤矿劳动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豫煤人〔2006〕946号),严格控制井下作业人数,原则上1个采区同时作业的采、掘人员每小班不得超过50人,除带班及要害岗位人员在现场交接班外,其他人员严禁在采掘现场交接班。

  26.建立健全事故应急救援体系。各产煤省辖市、县(市、区)煤炭行业管理部门都要按规定建立专职应急救援队伍,配足人员,完善装备,确保能完成必要的救援任务。小煤矿必须与邻近的救护队伍签订救护协议,并制订各类事故的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进行1次紧急救援演习;要加强预案宣传和应急救援教育,经常开展事故灾难预防、避险、报警、自救、互救知识培训。

  四、突出重点,做好灾害防治,严防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27.贯彻落实“先抽后采、监测监控、以风定产”十二字方针,深化瓦斯治理。小煤矿要加强瓦斯防治组织领导,明确瓦斯防治责任制;建立健全瓦斯防治责任考核体系,完善激励约束机制。

  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必须落实“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掘进工作面必须实现“三专两闭锁”。要设立防突机构,配齐专职防突管理人员,并按照有关规定健全防突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完善计划和审批责任制。

  高瓦斯和煤与瓦斯突出矿井以及低瓦斯矿井的高沼区必须建立合格的瓦斯抽放系统。要采用先进适用的抽放技术,提高采前、采中瓦斯抽放比例和总量,实现采前预抽率不低于30%。有条件的新矿井在开发过程中要推广应用地面抽采煤层气技术进行超前抽放,降低煤层瓦斯含量,改善矿井瓦斯地质条件。

  28.强化矿井通风系统管理。矿井必须建立完整的独立通风系统,要按规定对主要通风机进行性能测定并定期进行反风演习;主要通风机、局部通风机及主要风门应设置开停传感器,明确专人看管及维护;风门、风桥、风窗、风墙、密闭等通风设施必须安全、稳定、可靠;矿井必须配备足够的通风安全检测仪表,并建立完善的测风制度,定期测定矿井及各用风地点的风量,确保供风量满足需要。

  有煤与瓦斯突出危险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必须实行独立通风,严禁采用串联通风和下行风。掘进工作面必须采用压入式通风,局部通风机的安装、使用及维护必须符合要求,确保供风安全、可靠;要不断优化通风网络,提高矿井通风系统安全可靠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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