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各级政府网站要建立网站信息更新维护责任制,明确分管负责人、承办部门和具体责任人员,并建立相应的维护更新制度。
第二十八条 对互动性栏目,要建立网上互动信息的接收、处理、反馈工作机制,确定专人及时处理。
第二十九条 政府网站有关设备要定期巡检,保证网站每天24小时正常开通运转,以方便公众访问。
第三十条 政府网站应当维护用户的隐私权,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政府网站的系统管理人员和信箱管理员不得对外透露用户的任何个人资料,也不允许私开用户信箱。
第三十一条 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定期对市直各部门、各旗县区政府网站运行状况进行监测,并定期发布监测结果。如发现问题,立即通知有关单位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六章 网站安全管理
第三十二条 政府网站应当提高安全意识,建立健全网络信息安全组织领导机构和各项管理制度。政府网站运行维护部门要制定完善的应急措施,一旦出现突发情况,网站能够在短时间内恢复正常。
第三十三条 各单位应根据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法规,严禁涉密信息上网。政府网站主管部门应制定上网信息发布的审核制度,规范上网信息发布工作。网上信息出现安全问题,除追究当事人责任外,还要追究提供信息的部门和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第三十四条 各单位依据国家《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和《
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加强网上互动内容的监管,确保信息安全。
第七章 考核办法
第三十五条 政府网站建设、维护情况要作为各旗县区、各部门年终目标考核的一项内容。市政府办公厅制定政府网站建设管理考核办法,采取专家评审与群众评议相结合的方式,每年对全市政府网站进行评选,并通过市政府门户网站和其他媒体通报评选结果。对信息管理特别是政务公开、网上办事和公共服务等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