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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㈠市政府网站要通过链接,逐步实现资源共享、协同共建和整体联动,形成以市政府网站为中心,以各旗县区、农垦局、经济技术开发区、政府各部门网站为基础支撑的全市统一的政府网站群。

  ㈡市政府门户网站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列出“政府工作部门”和“旗县区政府”栏目,与我市7个旗县区政府网站和市直各部门网站进行链接。

  ㈢旗县区和市直部门政府网站要在网站首页的醒目位置给出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方便各级政府网站的查找。

  第十九条 政府门户网站的网页设计应当体现庄重、大方、简洁的风格,体现政府网站的严肃性、客观性、公正性,同时要注重突出巴彦淖尔市以及本部门、本单位、本区域的特色。市政府各部门子网站原则上应风格统一,在主页面上方显著位置放置统一网站标志,即“中国·巴彦淖尔”网站标志。

第四章 信息资源管理

  第二十条 除法定保密信息外,政府信息资源必须进行网上公开,并遵循“谁发布,谁负责;谁承诺,谁办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政府门户网站要建立规范的信息采集、审核和发布机制,实行网站信息员制度。明确分管领导、承办部门和信息管理员,做好信息资源的组织和更新维护工作,确保网站的信息全面、准确、及时。

  第二十二条 各旗县区和市直各部门网站信息员负责网站信息发布日常事务,并负责向市政府网站报送本部门需要公开发布的信息,代表本部门在其网站上提供实时信息咨询服务。

  第二十三条 政府网站发布、转载其他媒体信息应当依据国家、自治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政府网站散布含有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信息,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不得宣扬暴力、色情等内容。

  第二十五条 政府网站不得从事赢利性活动,不得与非法的网站、商业性网站建立超级链接,也不得从事与政府网站身份不符的活动。

第五章 网站运行维护

  第二十六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运行维护工作由市信息化工作部门负责,各旗县区政府、市直各部门政府网站由各自信息化工作部门或部门信息管理员负责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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