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建设与管理
第六条 按照全市电子政务建设的总体要求,各旗县区及市直各部门必须建设各自的门户网站,实现网上政务信息公开和网上在线服务。
第七条 政府门户网站建设应坚持“统一规划、协同建设、分级管理、资源共享、安全保密”的原则,以需求为导向、以应用促发展,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体现特色,规范运作。
第八条 各级政府网站建设,需报经市信息化主管部门登记备案。
第九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中国.巴彦淖尔)是市政府网站群的主网站,旗县区和各级部门网站为子网站,政府子网站建设要依托主网站网络资源。市直各部门负责子网站的栏目规划、资源整理和内容维护;旗县区和个别应用规模较大的部门,可以按照有关规范要求自行建设,但必须与市政府门户网站链接,形成统一的政府网站群。
第十条 市政府门户网站、旅游、招商及其它涉外栏目要适应我市提高对外开放水平的要求,逐步增设英文版。
第十一条 政府网站管理机构应当根据电子政务发展和公众需求变化,每年对网站进行调整或改版,使其不断完善。
第十二条 市政府办公厅是市政府门户网站的主管部门,市信息化办公室(市政府网络信息管理中心)具体承办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运行、维护和日常管理,并负责全市各级政府和部门网站的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各旗县区政府网站原则上由各级政府办公室管理,并确定一名主管领导负责,由信息化工作部门具体承办。承办单位要有一定的条件和技术实力,并要做到定岗、定员、定责。市直部门要明确专人从事这项工作,专门负责本单位网站的管理、信息的整理、编辑及上传和发布工作。
第十四条 各级政府网站运行所需的经费按现有资金渠道由各级财政列入预算给予保障。
第十五条 根据《中国互联网域名注册暂行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政府网站的域名管理应遵循以下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