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彦淖尔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巴彦淖尔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的通知
(巴政办发〔2007〕98号)
各旗县区人民政府,农垦局,巴彦淖尔经济开发区,市直有关部门: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政府网站的建设与管理,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巴彦淖尔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00七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巴彦淖尔市政府网站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市政府门户网站的建设和管理,促进服务型政府建设,保证其安全、有效、可靠运行,为公众获取政务信息与办事提供方便,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国务院《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政府网站是指由各级政府、政府部门和政府直属事业单位建立的通过国际互联网面向社会公众的网站。本办法所称信息资源,是指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在履行管理职能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得或掌握的应公开发布的政务信息和公共服务信息。
第三条 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
行政许可法》要求,各级政府和部门要在政府网站上公布政府信息和行政许可事项,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务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
第四条 按照政务公开、在线办事、公众参与、招商引资的定位要求,加强政府网站建设,努力推进政务公开,加快开展网上办事服务,积极推进业务整合和流程优化,提升政府“一站式”服务水平。
第五条 政府网站应当遵守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