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的决定
(1995年12月26日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通过)
湖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了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修正案(草案)》的议案,决定对《
湖南省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二条增加第二款:“水生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保护适用>
渔业法、
湖南省渔业条例等法律、法规。”
二、第六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第三条、第五条:
1、“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包括:
“(一)国家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一级保护野生动植物和二级保护野生动植物);
“(二)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
“(三)国家、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
“本条例所称野生动植物产品,是指野生动植物的任何部分及其衍生物。”
2、“第五条 国家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按照国家公布的执行。
“省重点保护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公布,报国务院备案;省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野生动植物名录,由省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公布。”
三、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野生动植物保护工作的领导,制定保护、发展和合理利用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规划和措施。”
四、增加第七条:“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野生动植物资源的义务,对破坏野生动植物资源的行为有权检举和控告。
“中小学校应当重视对学生进行保护野生动植物的知识教育。”
五、第十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在珍稀或者有特殊保护价值的动植物种的主要生存繁殖地区,按照国家规定建立自然保护区。在野生动植物资源遭受严重破坏或者资源贫乏的地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限期性的禁猎采区、禁猎采期。分布零散的珍稀野生动植物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明令保护。
“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在自然保护区、禁猎采区采取生物措施和工程技术措施,改善野生动物的栖息环境、食物条件和野生植物的生长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