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国资预算〔2007〕131号)
各省属企业:
为提高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质量和水平,推动省属企业进一步加强经营预算管理,完善考核机制,落实发展目标,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研究制定了《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考核评比暂行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〇〇七年十月十九日
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工作
考核评比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促进省属企业及时、准确、完整地编制经营预算,提高经营预算编制质量和水平,根据《安徽省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对省属企业(一级)的经营预算进行考核评比;所属企业(二级及以下)的考核评比,由省属企业自行组织。
第三条 本办法计分标准采用百分制,满分为100分。
第四条 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组织机构和制度建设情况(20分)
省属企业应设立经营预算组织机构,建立经营预算管理制度。
(一)设立经营预算组织机构(10分)。企业应设立经营预算管理组织,明确经营预算工作的分管领导,落实牵头部门和参与部门,做到分工明确,职责到位。
设立经营预算组织机构,但不健全或未明确职责权限的,酌情扣1-5分;未设立组织机构,或未将组织机构设立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的,扣10分。
(二)建立经营预算管理制度(10分)。企业应建立经营预算管理制度,组织开展内部经营预算编制、执行、监督和考核工作,建立适合本企业的经营预算信息化管理系统,推进实施全面预算管理。
建立经营预算管理制度,但不完善或未能有效执行的,酌情扣1-5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未将管理制度建立情况报省国资委备案的,扣10分。
第五条 省属企业经营预算编制情况(40分)
省属企业经营预算包括经营预算年度报告、经营预算半年度执行情况报告、经营预算调整报告、经营决算情况报告。具体考核以下三个方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