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条例》没有规定的事项,仍按
《省条例》规定执行,继续实施行业管理。
四、关于综合性能检测站的管理。在国家没有颁布新的规定之前,我厅不再对检测站进行资格认定工作。对已实施许可的检测站,仍要做好对许可事项的监督工作。为确保营运车辆良好的技术状况,保障旅客、货物运输安全,对从事营运车辆检测的机构作以下规定:
(一)凡需在我省从事营运车辆综合性能检测的车辆检测机构,应取得国家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计量认证合格证》,并应满足省交通厅《关于印发<广东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技术要求(暂行)>、<广东省汽车综合性能检测站计算机管理控制系统技术规范(暂行)>的通知》(粤交运[2004]683号)有关要求。达到上述要求的检测机构,由省交通厅委托省道路运输协会组织的专家组现场核查。通过核查的,可承担检测任务,并由省交通厅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
(二)检测机构应严格按国家、行业标准开展车辆检测业务,并对出具检测数据及车辆信息负责,如有虚假行为,一经发现,交通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对其进行处理。
五、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机构的开业许可,按照《关于印发广东省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专项整治的通知》(粤交运[2004]700号)的要求和《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JT/T433-2004)的标准,由县级以上交通部门负责实施。
教练员考核发证办法另行通知。
六、《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的发放继续按现有程序执行,但根据
《条例》规定不属于本级发放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和《道路运输证》,其有效期签发至2005年12月31日。
各市可结合《道路运输证》查验工作,按照《
行政许可法》和
《条例》规定,对经营业户实施以服务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为主要内容的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