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交通厅关于当前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交运函[2005]108号)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
为贯彻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我厅于2004年6月30日下发了《关于认真做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宣传贯彻工作的通知》(粤交明电[2004]16号),就
《条例》在我省的实施提出若干具体工作原则。目前,交通部正在加紧制定相关配套规章,我厅也正在进行对《
广东省道路运输管理条例》(以下简称
《省条例》)修订的有关工作。在相关配套规章出台和
《省条例》修订完成以前,继续执行粤交明电[2004]16号文,但对下列道路运输管理工作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根据省编委的有关文件精神,市、县两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设置,由同级人民政府决定,请各地积极报请当地政府设立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经设置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的,可由其行使
《条例》规定的职责。
二、对道路运输违法违章行为的处罚,由县级以上交通部门(包括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下同)依据
《条例》和
《省条例》的规定执行。
《条例》有规定的,以
《条例》为准;
《条例》没有规定的,可以执行
《省条例》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