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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试行)的通知
(宁政发[2007]168号 2007年12月13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已经自治区安委会2007年第五次全体会议通过和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履职情况报告制度(试行)

  为了全面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切实落实政府及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责任,根据《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宁夏回族自治区安全生产条例》、《宁夏回族自治区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制定本制度。
  一、履职报告对象
  银川市、石嘴山市、吴忠市、固原市、中卫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5市人民政府)和自治区单列考核单位行政主要领导。
  二、履职报告内容
  (一)安全生产组织领导情况。主要包括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决策、部署情况,建立和完善安全生产工作机制情况,制定落实本地区、本行业安全生产规划情况,制定和实施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分管责任和层级领导责任情况,列入政府部门和单位议事日程、定期研究和组织实施情况,组织指挥安全事故救援情况,协调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情况等内容。
  (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度建设情况。主要包括建立安全生产第一责任、分管责任制度情况,建立层级责任制度情况,制定安全生产控制目标和工作责任落实、督查督办、责任追究、考核奖惩制度情况,将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制纳入干部政绩、业绩考核情况等内容。
  (三)安全生产工作部署与落实情况。主要包括年度安全生产工作计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安全检查、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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