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离休干部预留费用的申请拨付工作
根据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委组织部、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国资委关于做好国有改制和破产企业离休干部管理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鄂办文[2006]67号),企业离休干部的管理服务工作由企业主管部门或原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各接收单位要明确职责,强化服务,确保企业离休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落实。对于脱钩改制企业离休干部的预留费用,省脱钩办已经核定,接收离休干部的单位要以正式文件的形式,在2007年8月31日之前,在核定的额度内向省脱钩办、省财政厅申请本年度企业离休干部费用。申请文件要写明申请接收的离休干部人数、一年的补助金额等,以便及时办理拨款手续。
四、关于内退职工预留费用的申报审核工作
各有关单位和企业要按政策规定抓紧做好内退职工预留费用的申报工作,既要申报内退职工预留费用的总额,又要计算出本年需要支付的内退职工费用。内退职工的预留费用由省脱钩办核定后省财政按规定支付。由于托管机构目前尚未成立,2007年度内退职工费用的发放采取企业申报、主管部门审核、省脱钩办核定、省财政统一拨付的办法进行,其中生活费由省财政委托代理银行以存折的形式一次发放到人,应缴纳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费由省财政直接拨付到企业参保地地税机关,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缴费单划入职工个人账户。对有资产收益、有正常资金来源、今年已发放了部分内退职工费用的企业,其已发放的金额将从本年财政应补助的内退职工费用中抵扣。以后年度内退职工费用的发放办法待托管机构成立后另行制定。
五、关于财政补助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财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挤占挪用;财政补助资金的发放要与国有资本经营收益(转让处置及租赁收入)挂钩,脱钩改制企业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须全额缴入省级国有企业资本经营收益财政专户。对财政补助资金的使用情况,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劳动保障厅将组织进行专项检查,如发现挪用、骗取财政补助资金及截留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的行为,除收回挤占挪用的补助资金、追缴截留的国有资本经营收益外,还要依法依规追究有关单位及责任人的责任,触犯刑律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