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国资委、湖北省财政厅、湖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职工安置工作的补充通知
(鄂国资改组[2007]247号)
各有关单位、企业:
为了进一步做好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职工安置工作,加快财政补助资金拨付,确保脱钩改制职工安置费用及时足额发放到位,根据省财政厅、省国资委、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印发的《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职工安置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鄂财企发[2007]16号)、《省财政厅关于省直机关所属企业脱钩改制职工安置财政补助资金拨付有关问题的通知》(鄂财企发[2007]35号)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当前工作实际,现就职工安置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
一、关于职工安置一次性补助资金发放工作
职工一次性安置费以银行存折的形式发放到职工手中。脱钩改制企业须向代理银行提供劳动保障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职工安置方案批复,代理银行凭职工本人身份证复印件为其办理个人存折,职工领取存折时须出具本人身份证原件、企业出具有效的安置费领取通知单,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的职工还要出具解除关系协议。对身份证过期的职工和没有身份证的职工遗属,须凭其居住地派出所出具的有效证明或户口簿原件,由企业统一到代理银行为其办理开户手续,由财政委托代理银行将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职工个人银行存折账户。对联系不上无法办理个人存折的职工,其应发放的一次性安置费在代理银行暂时结存,待企业与职工联系上后再办理支付手续。企业主管部门要督促企业加大联系力度,在2008年3月31日之前找到职工;企业确实联系不上的,要在报刊等公开媒体上予以公告,公告期满后仍联系不上的,原则上视同本人放弃,省财政将从代理银行收回这部分补助资金。
二、关于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处理工作
对应缴纳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职工养老、失业、医保等社会保险费,由企业参保地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出具截止2006年12月31日的企业欠费费额证明,企业参保地税务机关要向企业出具相关税票(为减少工作成本,税务机关出具分项目汇总税票),省财政在省脱钩办核定的额度内,凭税务机关出具的税票,将补助资金及时拨付到企业参保地财政部门社会保障资金专户。企业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凭财政部门出具的资金到账凭证办理相关手续,及时为企业职工办理社会保险关系转移续接手续。对未参加养老、失业、医疗保险的职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规定为其办理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并核定应缴纳费用。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把关,如实核定企业应为职工缴纳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用(单位应缴部分),对漏报的有关社会保险费用,企业和主管部门要按规定程序重新申报。财政、税务、劳动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企业及企业主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协调,共同做好脱钩改制企业已参保和新参保职工的养老、失业、医疗等社会保险关系的续接工作,以确保财政补助资金及时足额拨补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