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认真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进一步健全应急领导、指挥机构,完善应急管理办事机构职能,加强应急队伍建设;依法采取财政措施,落实财政投入,保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工作所需经费;及时制定、修订和完善各类应急预案,建立健全应急预案体系;面向基层和群众组织开展各种形式的应急知识宣传普及和应急预案演练活动,建立完善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培训教育和社会动员制度;统筹城镇规划,加强应急基础设施建设,合理确定避难场所;加大风险隐患排查工作力度,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有效整合各类应急资源,推动建立应急物资和应急队伍保障制度;加强突发事件的监测预警、信息报告工作,切实做好应急处置、救援和事后恢复重建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及其造成的损失。
按照国家、自治区的要求,逐步建立和完善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社会动员机制、应急财产征收征用补偿制度和应急管理公益性基金、应急预案制定和修订程序、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等相关配套制度与措施。
三、加大贯彻实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监督检查力度
各区、各部门要加强对现行有关突发事件规定的清理完善工作,凡与
突发事件应对法不一致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市政府将组织市应急办、督查室和监察机关成立督查组,于2008年第二季度,就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落实情况,对各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进行专项检查,对不认真贯彻落实
突发事件应对法规定的,给予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各区人民政府也要加强对其部门、街道办事处和各镇政府的督导检查工作,推动
突发事件应对法各项规定得到落实。
各区、各部门要按照本通知精神,结合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和措施,认真做好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贯彻实施工作。对实施中的有关重要情况和问题,要及时报告市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