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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07〕50号)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已于2007年11月1日正式施行。为了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通知》(国办发〔2007〕62号)精神,经市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宣传、学习与培训工作
  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公布实施,对于规范突发事件应对活动,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控制、减轻和消除突发事件引发的严重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各区、各部门要以十七大精神为指引,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结合近年来应急管理工作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新闻媒体要围绕这部法律的重大意义、立法宗旨、主要内容和贯彻实施要求等,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形式,大力宣传有效应对突发事件的新举措新成效新经验,加强对社会关注热点问题的正面引导,不断提高广大人民群众对突发公共事件的预防意识和能力,为积极稳妥地处置突发公共事件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各区、各部门的分管领导特别是主要领导要带头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并通过专题讲座、报告会、座谈会等多种形式组织好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的学习活动,使行政机关工作人员都能了解、掌握这部法律。要组织街道办事处、社区、村镇及企事业单位的负责同志和从事应急工作的人员,认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加大培训力度,全面落实相关规定和要求。市人事局要在公务员培训中增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内容。市司法局要将突发事件应对法纳入“五五”普法重要内容,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并会同市行政学院举办领导干部突发事件应对法培训班和研讨班。市教体局要按照自治区教育厅的要求,组织安排好中小学师生学习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课程和课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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