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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6.2.3 凡采取直接物理归档方式,须注意准确、完整地采集电子文件的元数据和背景信息。可以采用技术方式捕获元数据和背景信息。
  6.6.2.4 采取直接物理归档方式,文件形成部门与档案部门应办理交接手续。
  6.6.2.5 所有物理归档的电子文件须定期制作备份,并存储到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一套异地保存。备份制作和存储载体应按照规定执行。
  6.6.2.6 推荐采用的载体,按优先顺序依次为:只读光盘、一次写光盘、磁带、可擦写光盘、硬磁盘等。不允许用软磁盘作为归档电子文件长期保存的载体。
  6.6.2.7 归档电子文件刻录到一次写光盘方式备份时,应注意光盘质量,禁止在劣质一次写光盘上刻录归档电子文件。刻录好的光盘须进行读取检测,保证可正常读取。
  6.6.2.8 归档后的电子文件的载体应设置成禁止操作的状态。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或装具上应贴有标签,标签上应注明载体序号、全宗号、类别号、密级、保管期限、存入日期等。
  6.6.2.9 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在存储载体中同时有相应的运行软件或查看软件。
  6.7 归档电子文件的整理
  6.7.1 归档电子文件整理可应用计算机档案管理软件,以件为单位进行整理,按照《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规定和《机关文件材料归档范围和文书档案保管期限规定》的要求进行。
  6.7.2 同一全宗内的电子文件按照年度一保管期限或年度一保管期限一机构(问题)等分类方案进行分类。
  6.7.3 按电子文件类别代码相对集中组织存储载体。
  6.7.4 电子文件的著录应当参照《档案著录规则》(DA/T18)进行著录,同时按照保证其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的要求补充电子文件特有的著录项目和责任者、操作者、背景信息、元数据等其他标识,并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 (DA/T22)规定的格式打印出归档文件纸质目录。

7.归档电子文件的移交、接收、保管、利用与统计、分析

  7.1 移交、接收与保管要求
  7.1.1 对应归档电子文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检验。检验合格后如期移交至档案馆等档案保管部门,进行集中保管。
  7.1.2 归档电子文件的移交与接收,可采用“在线与离线”两种方式进行,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确定移交与接收的方式。文件形成单位如要在网络上移交归档电子文件时,应在党务、政务专用网的电子公文交换平台上进行,并要履行相应的交接手续。
  7.2 接收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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