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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6.5 归档时间与方法
  6.5.1 逻辑归档可实时进行,物理归档应按照纸质文件的规定定期完成。
  6.5.2 电子文件归档时,应当对归档电子文件的基本技术条件进行检测,检测内容包括:硬件环境的有效性,软件环境的有效性及其信息记录格式、有无病毒感染等。
  6.5.3 存储电子文件的载体或装具上应当贴有标签,注明载体序号、档号、密级、存入日期等内容,归档电子文件的档号按《宁夏回族自治区文书档案目录数据库结构、数据交换与著录格式》(试行)的规定编制。归档后的电子文件的载体应当设置成禁止写操作的状态。
  6.5.4 特殊格式的电子文件,应当在存储载体中同时存有相应的查看软件。
  6.5.5 将相应的电子文件机读目录、相关软件以及其他说明等应当同时归档,并附《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 (见附录A的表A.4和表 A.5)。归档电子文件应以盘为单位填写(归档电子文件登记表)首页(见附录A的表A.4),以件为单位填写续页(见附录A的表A.5)。
  6.5.6 对需要长期保存的电子文件,将机读目录与相应的电子文件存储同一载体中,同时载体中存储的归档文件名应当与机读目录名称一致。
  6.6 归档方式
  电子文件的归档,按照鉴定标识进行。归档时,应充分考虑电子文件的技术环境、相关软件、版本、数据类型、格式、被操作数据、检测数据等技术因素。应保证归档电子文件不被修改、删除、替换。加密的电子文件应解密后归档保存。
  6.6.1 逻辑归档:各单位应将电子文件的管理权从网络上通过专用通道将数据迁移至同级国家综合档案馆,完成逻辑归档。单位各部门归档的,在归档后应当立即将已归档电子文件的管理权从网络上转移至档案部门。
  6.6.1.1 归档的电子文件管理权限在档案部门,任何人员包括计算机系统的管理人员对归档电子文件的任何操作需经过档案部门的批准和授权。
  6.6.1.2 逻辑归档方式,文件形成部门与档案部门应办理必要的确认或交接手续。
  6.6.2 物理归档:电子文件按《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22)规定的要求、《宁夏回族自治区文书档案目录数据库结构、数据交换与著录格式》 (试行)进行鉴定、分类、编制档号。同时将已归档的电子文件集中,拷贝至耐久性好的载体上,一式3套,一套封存保管,一套供查阅使用,一套异地保存。对于加密电子文件,应在解密后再制作拷贝。
  6.6.2.1 凡完成逻辑归档的电子文件须及时制作脱机备份,并定期完成物理归档。
  6.6.2.2 凡不经逻辑归档,而采取直接物理归档方式归档电子文件,推荐采用在电子文件形成文件正本后即归档的方式,即时归档有困难时可采取定期归档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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