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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5.2.6 计算机系统运行和信息处理等过程中涉及的与电子文件处理有关的参数、管理数据等,应当与电子文件一同收集。
  5.2.7 由计算机多媒体技术制作的文件,其中包含前面所示的两种以上的信息形式,收集时应注意参数准确、数据完整。
  5.2.8 套用统一模板的电子文件,在保证能恢复原形态的情况下,其内容信息可脱离套用模板进行存储,被套用模板作为电子文件的元数据保存。
  5.2.9 电子文件在形成、接收时就要制作备份。在文件流转的每一个环节,只要发生过信息变化的,都必须制作备份。
  5.2.10 通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应注意收集其软件型号和相关参数。专用软件产生的电子文件,收集时必须连同专用软件一并收集。
  5.2.11 计算机系统运行和信息处理等过程中涉及的各类参数、管理数据等应与电子文件一同收集。
  5.2.12 电子文件收集积累的通用格式
  5.2.12.1 文字型电子文件:XML、PDF、RTF、TXT。
  5.2.12.2 图像电子文件:JPEG、TIFF。
  5.2.12.3 音频电子文件:WAV、MP3。
  5.2.12.4 影像及多媒体音像数据:MPEG、AVI。
  5.2.12.5 用以全文检索的文件类型:TXT。
  5.2.13 专业电子文件的通用格式,由自治区档案局会同有关专业主管部门确定。
  5.3 电子文件的登记应符合以下要求:
  5.3.1 每份电子文件均应由文件形成部门在《电子文件目录》中登记(见表2),每种格式的电子文件均应由单位信息部门在《电子文件登记表》中登记(见表A1)。上述表格应与电子文件一并向档案部门移交。
  5.3.2 永久保存的电子登记表应附有纸质等拷贝件并与相应的电子文件拷贝件一起保存。
  5.3.3 电子文件稿本代码:M--草稿性电子文件;U--非正式电子文件;F--正式电子文件。
  5.3.4 电子文件类别代码:T--文本文件;I--图像文件;G--图形文件;V--影像文件;A--声音文件;O--超媒体链结文件;P--程序文件;D--数据文件。

6.电子文件的归档

  6.1 归档要求
  文件形成部门或信息管理部门应定期把经过鉴定符合归档条件的电子文件向档案部门移交,并按档案管理要求的格式将其存储到符合保管期限要求的脱机载体上。
  6.2 归档范围
  电子文件的归档范围参照国家关于纸质文件材料归档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应当包括相应的背景信息和元数据。
  6.2.1 信息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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