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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党委办公厅、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宁党办[2007]43号 2007年9月28日)


各市、县(区)党委(工委)和人民政府,区党委和区直各部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直属事业单位,各大型企业:
  自治区档案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研究制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党委、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办法(试行)

1.总则

  1.1 为规范我区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工作,保障电子文件的安全和有效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档案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国家档案局《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规范》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1.2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文件归档与管理是指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在各项活动中产生并具有保存价值的电子文件(含电子公文)的形成、积累、鉴定、归档、保管、利用和统计的过程。
  1.3 本办法适用于本区范围内的各级党政机关、人民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各类组织。
  1.4 县级以上档案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电子文件的归档与管理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

2.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办法:
  2.1 电子文件electronic records指在数字设备及环境中生成,以数字形式存储于磁带、磁盘、光盘等载体,依赖计算机等数字设备阅读、处理,并可在通信网络上传送的文件及相应的支持软件产品和软、硬件说明。
  2.2 归档电子文件archival electronic records指具有参考和利用价值并作为档案保存的电子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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