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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四)逐步扩大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覆盖面。今年年底前,五个地级市和青铜峡、灵武市对人均住房面积不足8平方米、申请廉租住房租赁补贴的城市低保家庭,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8年底前,所有县城对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的城市低保家庭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到“十一五”末,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要由城市最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保障对象的具体条件是:
  1.具有当地城市常住户口;
  2.享受最低生活保障或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在当地确定的低收入标准线以下;
  3.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积在15平方米以下且家庭住房总建筑面积在50平方米以下。
  廉租住房保障对象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由市、县(区)人民政府每年向社会公布1次。
  (五)合理确定廉租住房保障方式和保障标准
  1.保障方式。城市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保障方式要以租赁补贴为主,实物配租为辅。实物配租主要面向孤、老、病、残等特殊困难家庭和急需救助的家庭。
  2.保障标准。租赁补贴标准由各市、县(区)按照当地的廉租住房保障面积标准和住房市场平均租金予以合理确定。实物配租的建筑面积,原则上每人不超过15平方米,每户控制在50平方米。廉租住房的租金标准原则上由房屋的维修费和管理费两项因素构成,具体由市、县(区)政府价格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住房保障管理部门核定,报同级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上一级政府价格管理部门和住房保障管理部门备案。
  (六)多渠道扩大廉租住房房源。各市、县(区)要根据当地情况,合理确定实物配租比例,原则上实物配租户数不少于应保障户数的20%。
  1.各市、县(区)今明两年要新建一批廉租住房。新建经济适用住房的10%要用作廉租住房。廉租住房基本标准要达到:房屋结构安全;单套建筑面积不低于30平方米,不高于50平方米;每套独门独户,设有卧室、厨房、卫生间和上水、下水、供电、供暖、有线电视等设施并能正常使用;室外配有硬化道路,环境良好。廉租住房建设用地实行行政划拨方式供应,每年廉租住房建设用地的数量不少于当年划拨用地总量的15%。廉租住房建设一律免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2.有条件的地区,政府应收购一批二手房作为廉租住房。
  3.将部分政府直管公房和企事业自管公房改作廉租住房。
  4.按照土地出让合同约定由房地产开发企业提供一批新建商品住房作为廉租住房。
  5.鼓励房地产开发企业及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社会各界向政府捐赠廉租住房的,执行公益性捐赠税收扣除的有关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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