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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实施意见
(宁政发[2007]170号 2007年12月14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
  近年来,随着我区住房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城市住宅建设持续快速发展,城市居民住房条件总体上有了较大改善。但也应看到,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相对滞后,经济适用住房制度不够完善,政策措施还不配套,部分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还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为了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切实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和问题,结合我区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的指导思想、目标要求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住房问题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之一,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要求,把做好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保障工作作为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工作、住房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和政府公共服务的一项重要职责,加快建立健全以廉租住房制度为重点的政策体系,多渠道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确保人民群众安居乐业,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目标要求。各市、县(区)要根据当地“十一五”住房建设规划和廉租住房保障支持能力,提出明确的保障目标和保障措施,制订年度廉租住房保障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计划,落实建设项目、土地供应、资金安排、销售(分配)计划以及相关措施。2008年,对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0平方米、12300户的城市低保家庭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09年,对人均住房面积不足12平方米、15300户的城市低保家庭要基本做到应保尽保;2010年要将廉租住房制度保障范围逐步扩大到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力争到“十一五”末,使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条件得到明显改善。
  (三)基本原则。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一要坚持立足区情,满足基本住房需要;二要坚持统筹规划,分步组织实施;三要坚持政府主导,引导社会广泛参与;四要坚持统一政策,因地制宜解决问题;五要建立目标工作责任制。自治区人民政府对全区解决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负总责,对五个地级市人民政府实行目标管理,将各市解决低保和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工作列入目标责任和政绩考核。各城市政府和县(区)政府是负责解决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责任主体,要认真做好调查摸底、规划编制和具体实施工作。
  二、进一步推进城市廉租住房制度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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