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五条 学生军训基地必须有健全的管理组织机构,有经验丰富的管理人员,有一支能够满足学生军训教学、训练需要的师资队伍;有配套的生活设施;有正规的队列、战术训练场,有条件的也可建设实弹射击场。
第三十六条 学生军训基地必须具备法人资格,必须由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军区司令部审批。驻宁部队利用闲置营区开展学生军训的,必须报请上级主管部门同意,并报宁夏军区司令部批准。
第三十七条 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军区司令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学生军训基地进行监督检查,达不到条件和标准的,不予批准承训。
第三十八条 学生军训基地可按有关规定向承训院校收取必要的消耗性费用。具体收费办法和标准由当地物价部门审核批准后,报自治区学生军训办公室备案。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要会同地方有关部门对学生军训基地的收费情况实施监督,对违规收费的要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取消承办资格,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九条 以上所规范内容和要求同样适用于各级各类少年军校。全区现有少年军校、学生军训基地必须按照上述规定重新进行申请审批。
第七章 军训保障
第四十条 北方民族大学(筹)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该校申请学校主管部门列入国家财政预算;宁夏大学、宁夏医学院、宁夏师范学院、宁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财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宁夏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工商职业技术学院、宁夏民族职业技术学院、宁夏工业职业学院的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自治区财政按照参训人数和标准核定预算,不足部分由学校自行负担;宁夏理工学院、银川科技职业学院(银川大学)学生军训工作经费由本单位自筹。
院(校)学生军训工作经费主要用于集中训练期间帮训部队官兵和参训学生伙食补助、训练教(器)材购置、参训学生训练服装补助以及水电费补助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向参训学生收取或变相收取军训费用。
第四十一条 自治区本级学生军训工作业务经费,按照全区上年招收普通高校和高中阶段学生数量每人不少于1元的标准,由自治区政府列入财政预算解决,并于当年4月底前核拨至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主要用于教(器)材购置、教练员培训和日常办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