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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二十五条 承训部队要注意选拔政治思想好、军事技能精、作风纪律严、组训能力强的官兵担负学生军训任务,并在训练前组织不少于1周的培训。
  第二十六条 组织学生军训官兵要遵守部队的条令、条例和学校规章制度,配合学校做好学生的思想政治和行政管理工作,严格要求,严格训练,率先垂范,文明承训,严禁打骂、体罚受训学生。
  第二十七条 相关学校要认真搞好学生的思想发动,主动协调解决训练中遇到的问题,切实做好各项保障工作。
  第二十八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及高中阶段学生训练考核,由学校与承训部队共同实施,学生军训教研室负责监督。

第五章 军事教师和派遣军官

  第二十九条 学生军训教研室要按编制员额和标准选配派遣军官,根据有关规定搞好专业技术职称评定,不得挤占、挪用派遣军官员额,一般不但负学生军训工作以外的其他任务。
  第三十条 派遣军官主要担负国家和区属重点院校的军事理论教学,并指导地方军事教师的教学工作。派遣军官在地方院(校)授课期间的课时补贴由院校按照外聘教师相关标准执行。
  第三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军事教师采取专、兼、聘相结合的办法落实,原则上按新生1:600的比例配备。高级中学至少配备1名军事教员。学校编配军事教师的专业技术职称、结构比例和相应待遇与本校其它学科教师相同。
  第三十二条 军事教师要加强学习,努力提高自身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军事教师脱产进修、在职学习、参加培训所需费用由派出单位负担;派遣军官通常由总部、兰州军区组织培训;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的军事教师由自治区教育厅和宁夏军区司令部组织培训。
  第三十三条 派遣军官、军事教师必须经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考核,并取得军事教师资格后,方能担负教学任务。

第六章 基地建设

  第三十四条 学生军训基地是实施军事技能训练的基本场所。自治区依托军区教导大队(自治区人武学校)和预备役部队,建立一次性可容纳3000人的学生军训基地。各市、县(区)所属院(校)要充分利用现有学校资源、国防教育基地或民兵训练中心(基地),积极开展学生军训基地化训练,确保学生军训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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