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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十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负责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学生军训工作的具体实施。
  各级军事机关负责向承训院(校)派遣军官、安排承训部队和帮训官兵,并提供必要的武器弹药。
  第十一条 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指定学生军训工作分管机构,在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的指导下,组织、协调、检查、督导本区域学生军训工作。
  第十二条 军区学生军训教研室设在军区教导大队(自治区人武学校),按规定配备专职学生军训派遣军官,接受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的指导,担负普通高等学校部分军事理论教学,协助普通高等学校和高中阶段学校对军事教师进行培训。
  第十三条 普通高等学校必须设立军事教学机构,配备专职军事教师,负责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的组织与实施。专职军事教师应配发基层武装干部工作证和制式服装,佩戴基层人民武装干部领章、帽徽和肩章。组织实施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时应着制式服装。
  高中阶段学校应明确1名领导分管学生军事训练工作,指定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学生军事训练的计划安排和组织实施。军事教师可采取兼职与聘任相结合的办法解决。
  第十四条 驻宁部队(含武警部队)要把学生军训工作作为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的一项具体任务,列入议事日程,按照自治区学生军训办公室下达的年度训练计划,及时选派优秀骨干担负学生军训任务。

第三章 工作制度

  第十五条 各级学生军训工作领导机构每年召开一次学生军训工作会议,研究确定重大事项,总结部署工作,协调各方面力量。
  第十六条 要定期检查本区域学生军训工作情况,评估军事理论教学,抽查军事技能训练,发现问题,督促整改,总结经验,及时梳理和推广军训成果。要加强学生军训枪支管理和实弹射击的安全防范,严防训练事故。
  第十七条 各级学生军训工作机构、施训院校,要加强工作筹划,科学制定年度工作计划、军事理论教学安排、军事技能训练意见及各种需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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