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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五条 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军训内容包括军事理论教学和军事技能训练;高中阶段学生军训内容包括集中军事训练和军事知识讲座。具体内容和课时按《普通高等学校军事训练教学大纲》和《高级中学学生军事训练教学大纲》(以下简称《大纲》)执行。初中以下阶段学生不集中安排时间组织军训,可视情在校内结合体育课组织部分军事基础课目训练,原则上不派遣现役人员帮训。
  第六条 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教学是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的必修课程,学校应当统一规划、实施和管理,并将军事训练和军事理论成绩记入学分;高中阶段学生军事训练应统一纳入社会实践课程,成绩记入本人学籍。
  第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中具有中国大陆户籍的学生应当依法接受学校统一安排的军事训练;具有香港、澳门、台湾户籍的学生,本人自愿参加军事训练的,经学校批准后也可参加军事训练。
  有严重生理缺陷或者疾病的学生,经本人申请和学校批准,可以减免不适宜参加的军事技能训练科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八条 全区学生军训工作在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领导下,由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军区司令部、宁夏军区政治部共同负责。
  学生军训工作实行属地化管理,各市、县 (区)教育局、军分区(警备区)、人武部是本区域学生军训工作的组织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协调、检查本区域学生军训工作。
  第九条 自治区成立学生军训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人民政府主管教育工作的副主席任组长,宁夏军区副参谋长、自治区教育厅副厅长任副组长,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教育厅、财政厅和宁夏军区司令部、政治部、教导大队为成员单位,主要负责对全区学生军训工作的指导、检查等工作;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办公室设在宁夏军区司令部,由现役军官专职主任1人、参谋2人和自治区教育厅派出的1名分管学生军训工作的人员共同组成。主要负责对全区学生军训工作的计划、组织、协调、指导、检查等。
  各市、县(区)参照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领导机构组成办法,成立相应学生军训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指导和协调本区域学生军训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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