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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宁政发[2007]157号 2007年11月9日)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直属机构,宁夏军区独立步兵团、给水工程团、教导大队,各军分区(警备区),各市、县(区)人武部;
  自治区教育厅、宁夏军区司令部、政治部拟定的《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实施细则》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宁夏军区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学生军训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印发<学生军事训练工作规定>的通知》(教体艺[2007]7号)精神,进一步规范全区学生军事训练(以下简称学生军训)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国务院办公厅、中央军委办公厅转发教育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在普通高等学校和高级中学开展学生军事训练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1]48号文件)等法规文件,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是全区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军事领导机关,军区教导大队(自治区人武学校)、驻宁部队(含武警)指导、协助学生军训的基本依据,是普通高等院校(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高中阶段学校、军区学生军训教研室组织实施学生军训工作的基本准则。
  第三条 学生军事训练是指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组织学生军事技能训练和军事理论课教学,以及与学生军事训练有关的其他活动,必须由自治区、宁夏军区学生军训领导机构统一计划,组织实施。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组织学生军训,更不能组织以赢利为目的的学生军训。
  第四条 学生军训工作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国家颁布的有关法规和文件为依据,着眼时代特征、遵循教育规律、注重实际效果、实施分类指导,使学生掌握基本军事技能和军事理论,增强国防观念和国家安全意识;弘扬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革命英雄主义精神;强化组织纪律观念,培养艰苦奋斗作风,激发战胜困难的信心和勇气,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全面提高综合素质,为国防和经济建设培养优秀人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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