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切实保证落实监狱建设资金。结合中央实施监狱布局调整对监狱建设继续给予资金的支持,继续加大对监狱布局调整新建监狱(监区)建设的投资力度。千方百计挖掘潜力,多渠道筹集资金,用于监狱建设;监狱布局调整监狱撤销、合并后闲置的国有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置,所得收入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十一)按照国务院五部委《关于进一步推进监狱布局调整工作的意见》(司法通[2007]5号)精神,继续以行政划拨方式供地,保证监狱建设用地,并依法办理用地手续。监狱建设征地的费用要纳入项目投资总概算。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涉及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予以减免,切实减轻监狱建设负担。并在监狱布局调整建设中落实好其他相关配套政策。
(十二)切实加强监狱布局调整建设项目的管理和监督,严格履行基本建设程序,严格落实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管理制和质量安全责任制,确保工程质量。要建立行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切实加强对责任落实、工程进展、资金使用、工程质量等情况的监督检查,严格资金监管,保证专款专用。
四、建立和完善监狱保障机制
(十三)根据《
预算法》、《
监狱法》、《
公务员法》和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按照“建立公共财政体制”和“国家保障监狱改造罪犯所需经费、监狱人民警察经费、罪犯改造经费、狱政设施经费及其他专项经费,列入国家预算”的规定,以及“中央和地方分级管理,分级负担,以省级财政为主,中央加大对中西部地区转移支付力度的原则”,建立健全我区监狱经费全额保障制度,把监狱经费全额保障落在实处。切实落实财政部、司法部《关于调整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的通知》(财行[2007]28号)精神,从2007年开始,监狱基本支出经费标准调整后的增加部分逐年列入财政预算,到2009年全面执行调整后的标准。罪犯生活费从2007年下半年起按新标准执行。
(十四)落实有关经费。新建和迁建监狱(监区)所需的警戒、监控、办公设备及罪犯生活、医疗设备等专项经费,纳入自治区财政预算切实予以保证。根据自治区财力状况逐步增加经费,用于监狱狱政设施建设、维修与更新、技术装备等,并列入预算,予以保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