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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社会保险费征管工作的意见(试行)

  (四)完善政策法规。结合国务院、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审计署等部门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和制度,建立和完善我区的社会保险征缴管理的政策法规体系,规范资金的征缴、管理、支付、运营等行为。研究制定《宁夏回族自治区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办法》,进一步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程序,明确征管机关、用人单位、个人在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中的权利与义务,强化社会保险费征管措施,为规范执法和强化征缴提供法律保障。
  (五)加强信息化建设。坚持“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网络互联、信息共享”的原则,按照软件统一、硬件设备配置要求统一、网络之间接口统一、数据传递方式统一的要求,建立社会保险费征收信息管理系统,实现和劳动保障、经办机构、地税、银行、财政和社区的计算机联网,将社会保险费的登记、缴纳、记录、核算、支付、对账及查询服务等功能纳入计算机管理,实施社会保险“一卡通”,实现“同人(企)、同城、同库、同卡”。当前,要重点加强地税部门征收信息化建设,解决好劳动、地税、财政等部门间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实现信息数据共享,保证征收数据资料及时准确传递,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
  (六)加强征管能力建设。自治区地税局设置规费征收管理处,各市地方税务局设置规费征收管理科,负责社会保险费等地方收费(基金)的征收管理工作。所配人员由自治区地税局在本系统内调剂解决。借鉴外省区的做法和我区实际,地税和社保部门分别按征收基金额的1%和 0.5%给予经费保障。
  (七)整合社保经办机构。将自治区社保局、社保煤炭分局、劳动就业服务局失业保险科、水利厅统筹办、农垦局统筹办承担的征缴业务和相关人员进行整合;将各地市县的社保局、医保中心、劳动就业服务局进行相关业务整合和机构调整,提高工作效率和社会化服务水平。
  (八)加强基金监管。强化社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全区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征收社保费,必须及时划入当地国家金库,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不得滞留、挪用社会保险费收入,不得设立过渡户。
  切实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全过程的监管。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的监督,建立起规范的社会保险费预决算制度。社保经办机构、地税部门、财政部门和银行都要建立和完善经常性的对账制度,发现问题及时研究处理,防止基金被挪用或流失。社保经办机构要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内部稽核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内控机制,定期公布社会保险基金收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每年要定期对社保基金进行检查,严厉查处挤占、挪用、贪污社保基金的违纪违法行为。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各级政府要成立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委员会,在监督委员会领导下,充分发挥劳动保障部门的行政监督,有关部门的专门监督,企业职工及新闻媒体等方面的社会监督作用,形成齐抓共管的监督体系和工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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